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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专票: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我公司是2021年1月5日在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因此,您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申请。


我公司是一家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现需开具一张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问该如何开具?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新办纳税人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和《**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税务机关为**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为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版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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