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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E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


我公司在境外A国、B国分别设立甲、乙子公司,2018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2019年4月1日,甲、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A、B两国没有扣缴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请问如何就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

如不考虑你公司经营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100+200)*25%*100/(100+200)=25万元人民币。因此,A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抵免。

来源于B国的抵免限额:(100+200)*25%*200/(100+200)=50万元人民币。B国已缴纳的税款70万可以抵免50万,剩下的20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你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A国和B国的抵免限额:(100+200)*25%*300/(100+200)=75万元人民币A国和B国已缴纳的税款80万可以抵免75万,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但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居民企业A公司中标某国基建工程,A公司将该基建工程分包给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工程实施,B公司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该部分来源于境外的工程施工所得已由总承包方A公司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B公司无法取得完税凭证,请问B公司怎么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B公司可按**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以总承包方即A公司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材料。


某居民企业B公司因研发需要直接从境外Y国购进某台专用技术设备,发生支出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0万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在Y国缴纳相关税费6万元人民币,在设备进入国内报关时缴纳相关税费8万元,请问B公司对此项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哪些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所发生的支出,原则上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购进境外货物时,除本身价格外,还伴随发生一些税费,故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还应包括相关税费缴纳凭证。B公司可凭境外Y国销货商开具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收据,以及购进货物所伴随缴纳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一同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我公司申报2016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

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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